作者:魏华
摘要:"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虽然在政策性文件中被确认,但该概念在制度基础上欠缺合法性;在现实基础上欠缺现实需求。"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这一概念产生于对"林权抵押"客体的误解。林权抵押的客体是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租赁权,林地承包经营权还不能、也不应当成为林权抵押的客体。
发文机构: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
关键词: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林木所有权林地租赁权mortgage of the contracted forest management rightownership of vivid stumpageforestland leasehold
分类号: D922.63[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