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汪旭晖,张其林
摘要:平台型电商模式的本质在于平台企业和平台卖家共创价值,向平台买家提供完整的购物体验。从这个角度看,平台型电商声誉形成平台企业个体声誉和平台卖家群体声誉双元结构,具有个体声誉和集体声誉的混合性、“公地悲剧”和“公地繁荣”的并存性、分享主体和监管主体的分离性等特征,成为一种特殊的“类俱乐部声誉”。平台企业和平台卖家既共同创造平台型电商声誉,也共同分享平台型电商声誉。其中,平台卖家分享平台型电商声誉的机制可以分为声誉转移路径和声誉溢出路径,声誉分享效应大小取决于卖家的声誉、数量与结构,声誉分享边界却被平台企业牢牢把控。平台型电商声誉对平台卖家的约束效力不强,难以作为制度的补充机制,导致平台卖家的机会主义行为容易引发平台型电商声誉危机,进而对其他卖家产生传染效应;平台型电商声誉对平台企业的约束效力较强,可以作为制度的补充机制,使得平台企业不仅约束自身行为,还会规制卖家行为,有助于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为此,平台企业应该综合运用市场化方案、产业化方案、行政化方案规制平台卖家,除了持续完善平台程序、平台规则、声誉租金、监管策略,还要充分发挥经济性激励与社会性激励双重作用,从而更好地维护平台型电商声誉。
发文机构: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关键词:平台型电商声誉平台企业个体声誉平台卖家群体声誉价值共创e-commerce platform reputationindividual reputation of platform enterprisecollective reputation of sellersvalue co-creation
分类号: F27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经济管理—国民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