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英
摘要:今年10月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第17号令公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其中第6条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行为。那么规制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首要问题,究竟什么样的企业才具有优势地位,应该纳入反垄断法规制的范围呢?
发文机构: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键词:市场优势企业交易管理工商总局零售商商务部公安部供应商
分类号: F326.1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