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规范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根据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关键词:直属单位林业主管部门《森林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森工集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生产条件
分类号: F3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