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经济 · 2017年第12期2-17,共16页

异化抑或创新?——对中国农民合作社特殊性的理论思考

作者:徐旭初,吴彬

摘要:本文试图探讨三个涉及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根本问题:(1)中国的农民合作社是否特殊?(2)如果中国农民合作社的特殊性是既定的,那么,它为什么特殊?(3)这些“中国特色”的合作社还是不是“合作社”?本文研究发现,基于Leavitt的组织模型,作为舶来品的合作社在目标、参与者(成员)、技术(文化)和社会结构等基本组织要素方面均呈现出鲜明的中国本土特色。从历史因素和制度因素考察,中国的农民合作社之所以会呈现出特色形态,是因为其背后隐含着两大关键机制——先赋的产业化机制与引致的合法化机制。通过回归合作社制度硬核,并适当放宽合作社的定义域,本文认为,可以将“惠顾”划分为“直接惠顾”和“间接惠顾”。进而,本文推断,当前中国大多数农民合作社是具有合作制属性、同时产业化和制度性色彩鲜明的股份合作制的改进型(且为过渡型)中间组织,这些合作社并非异化的或伪形的合作社,而是富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创新形态。

发文机构: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与法学院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关键词:合作社异化产业化机制合法化机制定义域Farmers' CooperativeAlienationIndustrialization MechanismLegalization MechanismDefinition Domain

分类号: F306.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来源期刊
中国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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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Rural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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