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邓衡山,王文烂
摘要:本文从原理上论证了合作社的本质规定后,运用多案例研究对现实中合作社的本质进行了检视。本文的主要结论是:合作社是为了实现潜在的规模经济而产生的。合作社要实现自己相对于公司及“公司+农户”的独特优势,就必须实行独特的组织方式,这一组织方式就是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现实中,中国绝大部分合作社都不具备合作社的本质规定,其本质仍旧是公司或“公司+农户”等其他类型的组织。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农户间的异质性和现行的政策环境。
发文机构:福建农林大学经济学院
关键词:合作社本质规定异质性
分类号: F321.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