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颉,胡瑞法,CarlPray,黄季焜
摘要:本文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以来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情况进行分析,并应用Probit模型分析1999~2002年广东、湖南、浙江三省水稻品种保护申请的决定因素。本文认为,育种部门通常只对高产量、优质和杂交品种提出申请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有效地刺激了政府研究部门新品种保护申请的积极性,而对私人部门投资育种研究的影响不大,这与中国当前的科技体制相关.
发文机构: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农业政策研究中心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农业政策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美国鲁奇哥大学
关键词:决定因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申请中国2002年模型分析杂交品种育种研究私人部门科技体制高产量积极性投资
分类号: F822.2[经济管理—财政学]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