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志雄
摘要:本文提出了“农产品合作社”这一称谓,认为目前的合作社立法应为《农产品合作社促进法》而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本文还认为,我国农产品合作社经历了一个合乎规律的发展过程,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发展农业产业化应与发展农产品合作社结合起来;合作社作为经济组织,其原则应由它的组织结构、经营机制以及成员的经济利益所决定,决非是一种政治理念;对合作社的发展应采取促进的方针,应把立足点放在最广泛的合作和联合上。
发文机构:中央财经工作办公室
关键词:合作社农产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机制组织结构经济利益产业化政治理念立法实质性
分类号: F32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F32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