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经济 · 2004年第7期 41-45,共5页

有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几个问题

作者:任大鹏,潘晓红,龚诚,郭海霞

摘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由农民自愿入社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社团法人。从立法的角度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并不仅仅是一部组织法,同时也是行为法,应当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规范,其立法的基本理念是致力于消除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中因为地位不平等所面临的障碍,在此基础上还要处理好合作经济组织与相关主体的关系。

发文机构: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中国社团法人行为法组织法农民收入农村经济

分类号: F321.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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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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