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中云
摘要:民国时期,历经司法继受和立法继受两个阶段,外来的永佃权制度开始在江苏地区生成。在此过程中,继受而来的永佃权规则与江苏地区固有的一田两主制度发生了一系列的冲突。其在理念上的冲突表现为,永佃权所属的罗马法所有权-他物权的概念体系与一田两主制度所蕴含的"双层所有权"理念之间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这一事件并非孤例,在我国法律移植的母国——德国和日本也曾发生过类似的事件。这些史实对当代农村承包经营权性质的重新定位具有重要启示。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关系理解为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而应按照分割所有权的理念将两者间的关系理解为用益所有权与处分所有权的关系。
发文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一田两主双层所有权永佃权单一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One land two owners systemDual ownershipEmphyteusisSole ownershipThe right to contract land for management
分类号: D92[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