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拍卖 · 2020年第12期32-33,共2页

恶意串通 谁应负举证责任

摘要: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苏州市干将东路749号101室房屋原所有权人为甲;102室房屋原所有权人为乙、丙;201、202室房屋原所有权人为丁。甲与丁系父女关系。某国际拍卖公司原名称为某拍卖公司,其于2011年4月25日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某国际拍卖公司。2008年4月2日,甲、乙(委托人)与某国际拍卖公司(拍卖人)签订《江苏省委托拍卖合同》一份,约定:甲、乙委托某国际拍卖公司拍卖干将东路749号101、201、202、102室房屋。

关键词:恶意串通举证责任拍卖人父女关系国际拍卖变更登记拍卖公司所有权

分类号: 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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