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 · 2020年第9期60-60,共1页

闲置土地的对象主体如何认定

作者:周金瑾

摘要:A公司的子公司B于2018年4月在C市竞得一宗地块,C市自然资源局与B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该地块动工建设日期为2018年6月。但由于B公司经营不善,该地块至今未能动工开发。C市自然资源局认为,该地块已超过约定动工时间2年以上,且仍未能开发建设,应当属于闲置土地。

发文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事务中心)

关键词:闲置土地对象主体自然资源子公司A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认定约定

分类号: 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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