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国办发[2007]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
发文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关键词: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各部委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应急管理体制地方行政下级政府公务员培训
分类号: 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