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科工计[201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为鼓励和引导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国防建设,促进军工科研生产良性竞争,进一步明确非国有企业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和条件(一)本通知中的非国有企业,是指我国大陆境内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集体、私营企业及非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外资和港、澳、台全资、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发文机构:国防科工局
分类号: F426.48[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