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鞠萍,梁忠环,李宜伟
摘要: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为了保证货款能够及时安全收到,出口商更愿意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若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满足开证行的审单标准,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开证行就必须无条件履行付款义务。通过一则案例,结合开证行的审单标准,对出口企业在外贸实践中遇到的单据不符点进行深入分析,希望通过这些分析,出口企业能够对开证行的审单标准理解更加准确,提高制单水平,在面对开证行拒付时,能够进行积极地应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发文机构:青岛黄海学院
关键词:信用证《UCP600》《ISBP745》审单标准
分类号: F74[经济管理—国际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