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翟巍
摘要:由于市场外生型价格暴利行为具有多元与复杂的产生原因,因而该种行为可能触发多个部门法的规制。在反垄断法规制视角下,行政行为与由其所导致的价格暴利垄断行为之间存在多种形态的内在关联性;在统一规制此类市场外生型价格暴利垄断行为的情形下,现行反垄断法律制度不仅未包含具象化、明晰化与实操化的标准,而且欠缺关于法律责任的公平分担机制。基于此境况,反垄断法的修法机关有必要在《反垄断法》中植入具有统合性与实操性的法律责任认定标准与承担机制,并建构"受到市场外生型价格暴利垄断行为损害的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补偿机制。而反垄断法的修法机关与实施机关亦有必要设立新型的"价格不公平性标准",并厘定具有价格暴利属性的行政垄断行为的细化类型,进而借鉴欧盟成熟的模式创设关于国家援助行为的法定评判标准体系。
发文机构: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反垄断法市场外生性价格暴利垄断行为行政垄断行为经济垄断行为Antimonopoly lawExogenous MarketMonopoly Behaviors of ProfiteeringAdministrative Monopoly BehaviorEconomic Monopoly Behavior
分类号: 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