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继峰,孙蕾蕾
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了经营者适用豁免制度需满足的六种情形及两个必要证明条件,但因文本表述抽象且尚无有效法律法规予以细化,致使豁免制度的认识不一致,在实务中的应用方式也不统一。无疑,这会影响制度的权威性和制度的效用。需要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给出“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这一核心条件的认定标准,以增强我国豁免条款的确定性和制度效率。
发文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市场份额Monopoly agreementExemption systemMarket share
分类号: D92[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