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红霄,汪海燕,何文剑
摘要:结合集体林权改革实践,运用物权与债权理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涉及集体林权制度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结果表明:集体林地所有权包括决策权、承包权、代理权三个权利束,分别属于农民集体、农户、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拥有完备的权利体系和对世性的排他权。在集体林权流转实践中,合同的效力以及流转双方权利救济等问题在《民法典》均可以找到法律方案。
发文机构: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南京林业大学生态文明与乡村振兴研究中心 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商学院
关键词:集体林权产权配置民法典物权保护债权保护collective forest tenurethe Civil Codeproperty right allocationproperty right protectioncreditor right protection
分类号: 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