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慧
摘要:2011年8月30日向社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是仔细揣摩之后,我们不难发现:这一表述与通行的国际文件或者美国第五修正案相比,略有差别。本文拟对“不得强迫自证有其罪”的含义及其中国式解读作一阐释。
发文机构: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关键词:自我归罪自证其罪证明责任无罪推定
分类号: 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