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0年第5期 25-27,共3页

论信用出资的适格性

作者:胡艳丽

摘要:允许信用出资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是现实的迫切需要,是对社会投资创业热情的鼓励。信用具有人格财产双重属性,既有人格利益的内容,又有经济利益的内容,信用所蕴含的经济利益使它可以作为一种财产性的权利成为出资的形式之一。公司法理念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变使信用出资在理论上突破的可行性,同时信用在确定性、事实上存在价值、评价可能性、独立转让可能性和公司目的框架内的收益力五要件上具有适格性。保护债权人利益优先要求信用出资在利用权能上克减,主要是信用与其营业载体一并转让、货币或者实物形态资本的出资不实责任和出资补足义务以及强化公示制度。

发文机构: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关键词:信用法律属性适格性

分类号: 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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