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涛,李琴,王小光
摘要: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含义以及相关的认定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然而由于该解释本身就存在缺陷,学者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也存在着极大的争议,使得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司法处理极不统一。本文结合具体的实际案情,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概念、性质和构成要素作出明确的分析,以明确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具体认定。
发文机构: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逃避法律追究救助义务
分类号: D924.32[政治法律—刑法学][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