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淑丽
摘要:信托制度由于独特的功能和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而受到大陆法系的青睐,然而信托法源自具有深厚的判例法和衡平法传统的英国,对法律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观念等本土化资源的高度依赖性,决定了信托法在移植的过程中必须克服诸多制度上的障碍。如果这些障碍不能克服,即使制定出了一部完善的信托法,也至多只能具有形式意义,甚至可能产生破坏既有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系的严重后果。本文试图厘清信托的定义与本质,分析信托对传统物权理论提出的挑战,进而探讨解决此种逻辑冲突的出路。
发文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信托物权体系冲突法律移植本土化
分类号: 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