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俊超
摘要:实行确权到户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多方法益平衡的结果,应明确农户的民事主体形态,作为农村集体资产使用权、股权的主体。以“规则法定+村民自治+意思自治”为思路,实行农户确认、确权到户规则法定,充分尊重村民集体和农户成员的意思自治,形成较为完善的确权到户法律路径。
发文机构:安徽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农户确权到户村民自治意思自治
分类号: D912.4[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