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鹏鹏
摘要:由于农地权利体系的二元划分,致使农地信托存在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农地信托的财产不明确;二是农地信托的委托人非农化。农地"三权分置"的提出,经营权与承包权的分离,使得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进而成为农地信托合格的权利载体。农地信托的目的也将由宏观的政策目标演绎为微观的个人诉求,信托财产也将由使用权等不明确的权利更新为经营权,信托委托人将由政府、专业合作社等改良为农户。信托制度引入农地流转后,将有助于提高农地金融的普惠水平,从而因应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
发文机构: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农地信托“三权分置”经营权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
分类号: 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