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 · 2018年第2期16-21,共6页

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制度构造——基于五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实证研究

作者:陆剑,易高翔

摘要:《民法总则》第九十九条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立为特别法人,对解决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缺失问题,推进集体产权改革,发展集体经济,完善农村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制度构造应吸收地方立法中的有益经验,宜定位为以经济统合功能为主,兼具社会、教育功能的综合性农民组织;在制度构造上,应根据属地原则合理设置,以土地集体所有的范围来界定集体经济组织范围;成员资格的确定宜以户籍为主,允许符合条件的非本户籍人员加入;内部治理结构上宜采用“意思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的议行分立模式,管理人员的选任上应引入主管机关遴选制度;同时应建立成员权和财产权、收益分配等制度。

发文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构造规范实证

分类号: F32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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