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广华,孟庆贺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传统观点要么肯定,要么否定。在“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析两种权利性质可知:农户承包权作为具有身份属性的用益物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土地经营权作为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其继承无身份限制。通过法律明确两种权利的可继承性,规制继承主体范围。
发文机构:河海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三权分置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
分类号: F301.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