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营管理 · 2020年第10期20-22,共3页

深化农村改革中应如何明晰“户”的概念——对江苏常州武进区和广东珠海斗门区两地调研的思考

作者:耿五三

摘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在探索建立成员登记备案信息化的过程中,发现"户"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其原因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都是以"户"为单位享有,集体经营性资产也要确权到"户"。这些"户"是指户籍管理意义上的"户",还是法律规定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婚姻家庭意义上的"户",它们之间又有什么区别?为了搞清这些问题,笔者到这一方面有超前探索的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学习了两地界定"户"的先进经验,并对高陵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管理信息化提出了思考。

发文机构: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农经中心

关键词:广东珠海经营性资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户籍管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江苏常州武进农村承包经营户斗门区

分类号: F3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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