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济问题 · 2017年第11期14-22,共9页

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两者关系亟须厘清——以我国《宪法》的完善为中心

作者:刘观来

摘要: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是两类性质互不相同的经济组织。两者不容混淆,也不易混淆。我国现行《宪法》在规范两者关系方面有待继续完善,未来修正后的《宪法》应在厘清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两者关系的基础上,针对合作社,不仅作出单独规定,而且作出保护性规定。如此,有利于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进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发文机构:安徽科技学院人文学院

关键词: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组织界分宪法完善

分类号: 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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