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海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面临"规制漏洞"与"规制失灵"的制度困境,亟需以《农民合作社法》为名进行修订。修法应在坚持合作社本质规定性、相机抉择法律文本结构体例两条思路的基础上,既要从成员资格更新、优先股设置、联合社规则设计、解散清算制度细化等方面完善一般合作社通用之具体制度,又要为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系统构建特殊合作社专用之特别规则。
发文机构: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思路制度设计本质规定性文本结构体例
分类号: F306.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