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观来
摘要:实践中,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然而,我国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此却缺乏相应救济手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时应当增加社员权的诉权保护。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社员直接诉讼和社员代表诉讼。社员直接诉讼旨在保护社员个人利益,社员代表诉讼则旨在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进而保护社员利益。本文即重点针对社员代表诉讼进行制度构建与制度完善。
发文机构:安徽科技学院人文学院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权诉权社员直接诉讼社员代表诉讼
分类号: F306.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