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忠林
摘要:农业各种经营主体皆有“空壳”之虞,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现象尤甚。总体看“空壳”合作社是后果,而“假”合作社是产生“空壳”合作社的主因。合作社发展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以法律为准绳,防止合作社发展泛合作社化,以确保所有成员充分获得法定应得受益。
发文机构: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关键词:空壳假合作社法律规范empty shellfake cooperativelawnorm
分类号: F276.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经济管理—国民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