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济 · 2019年第5期3-5,共3页

特别法人定位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重构

作者:臧昊

摘要: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负着双重职能,既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又要保障集体成员生产生活、为集体成员提供公共服务。但实践中这两种职能并不能被很好的兼顾,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断趋于完备,土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逐渐降低,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聚集。基于这种新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剥离公共服务职能,并专注于土地所有者职能的发挥。特别法人的定位只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一个过度阶段,最终应当向营利法人方向靠拢。

发文机构:海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双重职能农村土地

分类号: F302.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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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icultural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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