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海力
摘要:农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工业现代化的保障,对其进行相应的豁免已是各国的共识。我国《反垄断法》第56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该法条是我国对农业豁免的核心依据,不仅规定了农业豁免的主体,还对农业经营的范围和行为进行了界定。但在适用过程中,此法条的农业经营主体,农业和农产品的概念内涵、外延不统一,这势必会影响农业豁免的顺利实施。本文以56条为依据,对主要争议的问题进行梳理,达到农业豁免再认知的目的。
发文机构:辽宁大学
关键词:豁免主体豁免范围豁免类型
分类号: F812.8[经济管理—财政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