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丹,李旭红
摘要:超龄农民工就业人数近年来不断增长,是否对其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伤害作出工伤认定,直接关系到超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实现。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超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各地工伤认定结果不一。我国法定退休年龄制度并非绝对禁止超龄劳动者的劳动就业行为。在探索法定退休年龄制度改革的同时,应当明确规定超龄农民工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即便在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情况下,仍有作出劳动关系认定的必要,同时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明确将超龄农民工纳入工伤参保范围。
发文机构:湘潭大学法学部
关键词:超龄农民工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
分类号: 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