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柴丽杰
摘要:在农地信托流转过程中,主流的观点一致认为:通过进一步切割农民土地产权构造出他们认为适合的信托标的或限缩委托人处分信托财产的权限等方式促进农地信托流转。这固然可以在短期内构造出形式意义上的农地信托,却是以农民土地产权的碎片化及信托制度的异化为代价的。地方政府主导的农地信托本质上是一种“企业”行为,而非人们通常所认为的“代理”。从发展的角度去看,地方政府应尽快从农地信托流转中退出,只有这样农地信托才能符合农民自愿原则并按照市场化的方向持续发展。
发文机构:上海大学经济学院
关键词:信托农地信托土地流转三权分置TrustFarmland trustFarmland circulationSeparation of three powers
分类号: D922.32[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