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与法律 · 2007年第1期 44,共1页

工商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摘要:工商总局于2007年1月1日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凡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或经注册人许可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均可使用该标志。该标志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使用者无需缴纳任何费用。据了解,地理标志保护的商品主要是特色农产品。

关键词:地理标志保护国家工商总局产品生产者标志管理特色农产品注册人商标局经营者

分类号: 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政治法律—法学]

来源期刊
商务与法律

商务与法律

注:学术社仅提供期刊论文索引,查看正文请前往相应的收录平台查阅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