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研究 · 2018年第11期168-176,共9页

以占有改定设立动产质权的可行性探析

作者:夏江皓

摘要:动产质权的成立需要标的物的交付才能产生效力。通说认为,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可以设立动产质权,占有改定则不能。社会经济的进步呼唤质押担保制度进一步发展,以使担保物能够物尽其用,同时促进资金融通、经济交易的便利。本文通过分析探究,认为以占有改定设立动产质权,在法理和法律上并无障碍,同时有利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其根据双方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多提供了一条路径。

发文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动产质权占有改定间接占有物尽其用鼓励融资chattel pledgeconstitutum possessoriumindirect possessionmaking the best use ofencouraging financing

分类号: DF52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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