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真真
摘要:《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了解决民商事纠纷所应当适用的法律渊源,将习惯确定为次要的法律渊源,虽然并没有明确区分民事习惯与商事习惯,从该条的文义解释上看,其所指称的习惯应当包括商事习惯。从司法实践看,商事习惯效力经常处于被否定的地位,不利于商人的自治与商事领域的创新。《民法总则》业已确立商事习惯的法源地位,司法实践应当对商事习惯予以尊重,厘清商事习惯与法律、公共政策以及民法的关系有助于界定商事习惯的具体适用边界。
发文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商事习惯商人自治商业创新商事习惯与法律commercial customcommercial self-governancecommercial innovationcommercial custom and law
分类号: DF4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