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金龙,楼晓
摘要:互联网技术对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影响之一就是虚拟股东会议的出现。目前,虚拟股东会议已经在美国、丹麦、加拿大等多个国家付诸实践,但对我国而言还比较陌生,技术尚存不足,立法尚有空白。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和广泛使用,我国《公司法》应当构建相应制度,对虚拟股东会议制度程序规则、参会主体瑕疵及责任认定、股东中途退会的影响以及技术瑕疵法律责任认定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发文机构: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虚拟股东会议网络技术网络视频会议公司法virtual shareholder meetinginternet technologynetwork video conferencecompany law
分类号: F832.5[经济管理—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