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姝玲
摘要:最低资本制度产生的动因在于平衡股东与债权人利益。最低资本额的取消有利投资兴业,但也伴生债权人保护要求的增强。我国《公司法》在取消最低资本额之后,鼓励投资目的已初见成效,目前应当扩大债权人对于公司资产变动信息知情的范围,并通过要求提供担保或者提前清偿债务等措施维护权益;应明确董事在特定情形下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应强制从事特定行业的公司投保责任保险以保障债权人权益。
发文机构: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公司债权人最低注册资本资产信息披露责任保险creditorsminimum registered capitalassets information disclosureliability insurance
分类号: F27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经济管理—国民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