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海明,彭雨
摘要:通过对130个司法案例进行分析,本文发现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183条解散标准的理解不一,一些法官在案件中将《司解(二)》第一条理解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细化标准;在判决是否解散公司时,由于调解原则不能弥补替代性措施的缺失,法官过度依赖“公司是否正常经营”标准,股东利益并未得到充分保护。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可归结为公司法183条与《司解(二)》第一条的关系定位不清晰,解散标准过于模糊与司法解散替代性措施的缺失,未来的制度设计应当从细化解散标准和提供替代性措施两方面展开。
发文机构: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人事处
关键词:公司司法解散实证研究解散标准judicial dissolution of companyempirical researchstandard of company dissolution
分类号: DF41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