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金龙
摘要:如何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是学术界一直在研究的论题,有种观点认为公司的管理者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应当由对股东负责转为对债权人负责;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股东创造收益,破产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当废除公司领域中对债权人的保护,使其尽快回归到专门为债权人服务的破产领域,让公司法和破产法各司其职,使股东利益和债权人的保护得到强化。
发文机构: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公司法破产法义务转换理论股东利益债权人保护company lawbankruptcy lawduty shifting doctrinesshareholder interestcreditor protection
分类号: DF5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