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根据合肥市国家税务局批复,合肥院被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今后,合肥院及下属9家获得认定的生产型子公司出口从成员企业之间购买的产品,均视同为自产货物,享受生产型企业出口免抵退税政策,这从根本上解决了外购成员企业产品用于出口难以享受“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税”政策的后顾之忧。
关键词:生产型企业成员企业合肥市出口企业产品国家税务局集团公司货物
分类号: TN92[电子电信—通信与信息系统][电子电信—信息与通信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