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商业 · 2020年第12期190-192,共3页

再议重置成本法中第Ⅰ类经济性贬值的扣除问题——兼复卢洁琼、胡波两同志质疑

作者:陈静,王同律

摘要:第Ⅰ类经济性贬值通常指因资产的生产能力降低所产生的价值贬损。目前,评估理论中,该类经济性贬值时通过计算经济性贬值率来间接计量,但经济性贬值率到底以何种基数进行贬值额的计算,一直都在讨论争议中。本文作者之一曾在《重置成本法中第Ⅰ类经济性贬值的扣除问题》一文中提出了基数选择的原则。卢洁琼、胡波曾在本刊发文,对该文观点和计算实例提出了质疑,提出了应以重置成本扣除实体性贬值及功能性贬值的余额为计算基数的结论。本文通过对利用经济性贬值率估算经济性贬值的原理分析和实例分析,回复了卢洁琼、胡波两位同志对这一原则的质疑。通过本文的分析,进一步提出了应摒弃现行评估理论中经济性贬值率及其算法的结论。

发文机构:文华学院 武汉顺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关键词:经济性贬值贬值率资产负荷系数

分类号: 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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