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志龙
摘要:公司重大资产转让在我国的立法层面存在规制上的缺失,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缺乏对重大资产认定标准的统一规定以及对公司转让重大资产的程序性事项的规定.重大资产认定有采用量的标准、质的标准以及质与量并重的标准,结合美国法上采用的质与量并重的标准,得出我国也可以加以借鉴适用的启示.
发文机构: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重大资产转让认定标准
分类号: F279[经济管理—企业管理][经济管理—国民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