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晨谊
摘要:中央提出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将宅基地“三权分置”作为需要重点研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文章认为宅基地资格权应是从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身份性请求权,不能予以不动产登记。将宅基地使用权分置为包含资格权与不含资格权的设计,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基本法理,又增加了制度的认知和执行成本。各个试点地区的做法也不一致,进展缓慢,与此有关。结合《民法典》等规定,不必拘泥于原始的文本表述,可从“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和“所有权、使用权、居住权”的角度,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新思路,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发文机构: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不动产登记局)
关键词:宅基地三权分置资格权居住权rural residential land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qualification rightright of residence
分类号: F301.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F062.1[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