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药 · 2020年第10期45-45,共1页

农业农村部再次回函强调关于农药隐性成分

摘要:8月18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在《关于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农办法函〔2020〕14号)中强调"肥料与农药的混合物,包括肥料产品中含有农药成分的,应当作为农药进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关键词:肥料产品农药登记证农药成分隐性成分《农药管理条例》适用法律假农药

分类号: 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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