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俊
摘要:《土地管理法》修订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全面入市,但是随之面临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成为急需解决的现实困境。目前在理论上对于如何分配土地增值收益,仍未达成一致。基于此,本文以土地发展权的主体确认为切入点,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规则进行探讨,因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将实现土地利用率的提高进而产生土地增值收益,是土地发展的典型方式。根据土地发展权的主体确认规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发展权应当属于农村集体;进而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而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当属于农村集体。
发文机构:山东交通学院
关键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发展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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