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宏强
摘要:案例某美容店因发生化妆品不良反应而被消费者举报,辖区食药监局的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查获了若干无标签标识的面膜,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可以说明购货来源的有效证据。监管习惯此类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屡见不鲜,其危害不容小觑。各监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有各自不同的监管习惯,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也有不同:一般原质监和工商部门分别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监管中以适用《产品质量法》为主;卫生行政部门和原食药监管部门在监管中以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为主。
发文机构:河南省沁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键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监管部门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法》卫生行政部门不良反应标签标识现场检查
分类号: TQ658[化学工程—精细化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