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钱日彤
摘要:在晚近的犯罪参与理论中,区分制与单一制均不同程度地呈现出淡化构成要件限制处罚范围作用的倾向,进而消解了构成要件的个别化和类型化机能。犯罪参与类型的设置本质上是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解释,不同参与形式在规范和事实层面上具有实体一致性,确立整体评价和区别对待的判断思路有利于明确构成要件与犯罪参与体系之间的关系。从立法规定与司法现实考虑,相较于区分制与功能单一制,以形式单一制作为研究范式展开我国的共犯教义学理论研究显然是更为恰当的做法。
发文机构: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犯罪参与区分制单一制犯罪构成要件criminal participationdistinction systemsingle systemconstitutive elements
分类号: D914.1[政治法律—刑法学]